诉讼法上的自认与认诺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显著的区别。以下是两者的详细对比:
一. 对象不同
- 自认:自认的对象是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要件事实。例如,在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承认对方提出的自己未按时支付货款的事实。
- 认诺:认诺的对象是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诉讼标的。例如,被告完全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二. 法律效果不同
- 自认:自认的法律效果是证明对象的排除和争点的限制,即自认的事实无需再举证证明,且该事实成为案件无争议的点。
- 认诺:认诺的法律效果是诉讼终结,即一旦认诺,法院将直接作出判决,支持认诺方的诉讼请求。
三. 对诉讼代理人的限制不同
- 自认:原则上,诉讼代理人可以代为进行诉讼自认。
- 认诺:原则上,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认诺,因为认诺直接涉及当事人对诉讼请求的承认,需要当事人本人明确表示。
四. 可否撤回不同
- 自认:自认在符合法定事由时,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例如,自认方发现新证据,证明之前自认的事实有误。
- 认诺:认诺一经作出,原则上不得撤回。因为认诺是对诉讼请求的完全承认,一旦作出即表示当事人愿意接受判决结果。
联系:认诺成立的,即含自认效果。也就是说,当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诉讼请求进行认诺时,同时也意味着对该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了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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