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印发规范性文件再次修改部分条款时,仍然需要会签。这一结论基于以下法律程序和规定:
一. 联合行文与会签的法定要求
联合行文的规定:
- 根据公文处理的通常规定,同级党政机关或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这意味着当多个单位或部门共同制定或修改规范性文件时,应遵循联合行文的规则。
会签的必要性:
- 会签是指联合发文后,由各发文机关的领导共同签发文件。这是为了确保文件内容的准确性和合规性,以及各单位或部门之间的协调一致。
- 当规范性文件再次修改部分条款时,由于涉及多个单位或部门的职权和利益,因此仍然需要各单位的领导对修改后的文稿进行会签。
二. 规范性文件制定与修改的法定程序
审查与修改:
- 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通常需要经过纳税服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的审查。如果审查中发现明显不适当的规定,可以提出删除或修改的建议。
- 当规范性文件需要再次修改部分条款时,这些修改建议应同样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并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会签与签发:
- 送审稿经纳税服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审查通过后,按公文处理程序报制定机关负责人签发。如果送审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税务管理产生重大影响,起草部门应当提请集体审议。
- 在联合行文的情况下,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均需要对文稿进行会签。因此,即使只是修改部分条款,也需要遵循这一程序。
三. 我的观点
- 鉴于联合行文与会签的法定要求,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与修改的法定程序,我建议在联合印发规范性文件再次修改部分条款时,仍然需要各单位的领导进行会签。
- 这样做不仅有助于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还能促进各单位或部门之间的协调一致,避免后续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或纠纷。
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