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可以增加不能胜任工作的原因吗-储英芳律师|法行宝
2025-07-16 劳动纠纷

离职证明中可以增加不能胜任工作的原因,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的证明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离职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该规定明确了离职证明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但并未禁止在离职证明中记载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在实际案例中,如韦一笑与广州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公司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中记载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包括“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韦一笑认为这对其之后的求职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要求公司删除原因后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但经过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均认为法律并未禁止在离职证明中写离职原因,公司无需重新出具。

因此,从法律层面来看,离职证明中增加不能胜任工作的原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然而,用人单位在出具离职证明时,也应当考虑到劳动者的权益和感受,尽量客观、公正地反映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避免对劳动者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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