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中 划拨土地 作为破产财产的-张文律师|法行宝
2025-07-16 公司事务

在破产案件中,关于划拨土地是否作为破产财产的问题,我们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明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这意味着,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收回这部分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处置。

进一步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也明确指出,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且企业对其无处分权。若该土地使用权被设定抵押,未经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但若要实现抵押权,则必须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对于划拨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的处置,政府收回划拨用地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地上建筑物等给予适当补偿,补偿金将作为破产财产向全体债权人进行分配。同时,也允许通过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方式改变土地性质,进而由破产企业自行处置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此外,如果债务人在破产清算前已经抵押了划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那么抵押的效力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处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补交完毕后的剩余部分抵押权人才有权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划拨土地在破产案件中不被视为破产财产,政府有权收回并依法处置。对于划拨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允许通过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方式改变土地性质进行处置。在处理抵押问题时,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