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供连带担保无股东会决议,并不一定无效。具体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这是公司对外担保的基本制度要求。
然而,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即便未经公司决议程序,公司也应承担担保责任:
因此,如果公司提供连带担保的情况符合上述例外情形之一,那么即便没有股东会决议,担保行为也可能是有效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在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时,应审慎核查公司是否已就对外担保事项通过内部决议。若缺乏必要的决议文件,且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形,则可能面临保证合同无效的风险。
综上所述,公司提供连带担保无股东会决议并不必然导致无效,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判断。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