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变地下空间的使用用途,应承担法律责任,具体依据为《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法律条款及责任
-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 分析说明
- 本条款明确规定了擅自改变地下空间使用用途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人将面临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的行政措施,并需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 实例说明
- 例如,某建设单位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原本规划为停车场的地下空间擅自改变为商业用途。这一行为就违反了《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将因此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我建议,如果您或您的单位面临类似情况,应尽快咨询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了解具体的改正措施和罚款标准,并积极配合整改,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