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有哪些-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5-07-16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项,这些制度共同确保了行政复议活动的合法、公正与高效:

  1. 一级复议制度:

    • 定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涉及行政赔偿等案件可能会允许司法救济)。
    • 意义:这一制度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行政效率原则,避免了重复复议和久拖不决的情况。
  2. 书面复议制度:

    • 定义: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即复议机关通过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以及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来作出复议决定。
    • 特点:书面复议是行政复议的主要方式,但在必要时,复议机关也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各方意见。
  3. 依法复议不调解制度:

    • 定义: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但涉及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4. 复议不停止执行制度:

    • 定义:在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因复议申请的提出而停止执行。
    • 例外情况:如果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者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且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并决定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这一制度旨在确保行政行为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5. 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制度:

    • 定义:在行政复议中,由被申请人(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合理的。
    • 意义:这一制度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构成了一个完整、严谨的体系,确保了行政复议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如果您对行政复议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