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款之规定是什么-雷银枝律师|法行宝
2025-03-11 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款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这一规定是出于对驾驶员疲劳驾驶的考虑,以防止因长时间驾驶导致的注意力不集中、反应迟钝等危险情况,从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 例如,一名长途货车司机在连续驾驶4小时后,必须停车休息至少20分钟,以确保其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适合继续驾驶,否则将违反此规定。

我建议驾驶员在长途驾驶过程中,应合理安排休息时间,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