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害性和刑法当罚性是构成犯罪的两个基本要素。
一. 社会危害性
- 定义与解释:社会危害性,指的是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即该行为是否危害了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否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是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是否侵犯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否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 刑法当罚性
- 定义与解释:刑法当罚性,指的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刑法上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这要求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必须达到刑法规定的严重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并受到刑罚处罚。
- 法律依据与排除情况: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行为需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才构成犯罪。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列举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等。
三. 两者的关系
- 社会危害性是刑法当罚性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刑法当罚性。
- 刑法当罚性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后果,只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可能受到刑法的处罚。
综上所述,社会危害性和刑法当罚性共同构成了犯罪的基本要素。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必须同时考虑这两个方面。我建议在理解这两个概念时,要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和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以更准确地把握其内涵和外延。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