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能处理哪些纠纷-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5-03-10 知识产权

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能处理专利权无效纠纷。

一. 地方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可处理的纠纷

  1. 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2.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这类纠纷涉及专利权的归属问题,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进行调解和处理。

  3. 发明人、申请人资格纠纷:这类纠纷涉及专利的原始权利归属,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同样可以进行调解和处理。

二. 地方管理专利工作部门不能处理的纠纷

  1. 专利权无效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不属于地方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可处理的范围。这类纠纷通常需要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审理和裁决。

三.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综上所述,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能处理专利权无效纠纷。这类纠纷应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审理和裁决。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