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事实引诱取得的录音证据,若该虚构事实属于非法方法,则该证据不能用来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予以排除。
一.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此条款虽未直接提及“虚构事实引诱”这一具体手法,但“等非法方法”这一表述具有兜底性质,涵盖了所有非法取证手段,包括虚构事实引诱。
二. 法律分析
- 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根据刑诉法第五十六条,任何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都应当被排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虚构事实引诱,若构成非法方法,则属于此范畴。
- 虚构事实引诱的性质:虚构事实引诱,本质上是一种欺骗行为,通过制造虚假情境或信息,诱导当事人作出某种反应或陈述。这种行为违背了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原则,因此获取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 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允许虚构事实引诱取得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将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因为这种行为鼓励了不正当的取证手段,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 结论
综上所述,虚构事实引诱取得的录音证据,若该虚构事实构成非法方法,则不能用来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予以排除。这是为了维护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司法公正。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在审查证据时,会严格审查证据的收集手段是否合法,对于非法证据,将依法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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