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是否吸收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张煜律师|法行宝
2025-03-10 经济纠纷

受贿罪不会吸收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两者是独立的罪名,应分别定罪量刑。具体分析如下:

一. 受贿罪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独立的罪名

  •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 两者在犯罪构成、行为表现、侵犯的法益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是独立的罪名,不会相互吸收。

二. 分别定罪量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受贿罪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均有明确的法定刑。
  •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时犯有受贿罪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被告人,应分别根据两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
  • 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两罪的并罚问题,即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三. 实例说明

  • 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同时他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出口退税。在这种情况下,该国家工作人员既犯有受贿罪,又犯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会分别对这两罪进行审理,并根据两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定罪量刑。最终,法院会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该国家工作人员应执行的刑罚。

综上所述,受贿罪不会吸收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两者应分别定罪量刑。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