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出具时,需要加盖的印章主要包括司法鉴定人的签名章(或亲笔签名)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具体来说:
司法鉴定人的签名: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参与鉴定的司法鉴定人签名。如果有多人参加鉴定,且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意见书中注明。这体现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司法鉴定意见书还需要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这个专用章是司法鉴定机构合法性的标志,也是鉴定意见书有效性的重要证明。通常,司法鉴定专用章会加盖在意见书的封面、编号处以及各页之间作为骑缝章,以确保意见书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出具时,至少需要加盖司法鉴定人的签名章(或亲笔签名)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这两个印章的加盖,既体现了司法鉴定的专业性和严谨性,也保障了鉴定意见书的法律效力和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