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会成立后不可以行使业主权益。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一. 物管会的性质与职责
- 物管会,即物业管理委员会,通常是由业主代表、物业使用人以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人员组成,负责监督、协调物业管理活动,但其本身并不直接享有业主的权益。
- 物管会的主要职责是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行为,而不是代替业主行使权益。
二. 业主权益的行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物业管理法规,业主权益的行使主要由业主本人或通过业主大会来进行。
- 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重要机构,可以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如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制定或修改管理规约等。
三.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这里强调的是业主的“自行管理”或“委托管理”权,而非物管会的直接管理权。
- 《物业管理条例》中也多次提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角色与职责,但并未赋予物管会直接行使业主权益的权力。
综上所述,物管会成立后,其职责是监督、协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但并不能直接行使业主的权益。业主权益的行使主要由业主本人或通过业主大会来进行。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