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岗位取消,员工不同意转岗,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若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则需支付代通知金。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代通知金的支付条件: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如劳动者患病、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即代通知金。
- 若岗位取消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能就转岗协商一致,此时用人单位若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即解除劳动合同,则需支付代通知金。
经济赔偿的支付条件:
-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 若用人单位在员工不同意转岗的情况下,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属于法定可以解除的情形,则构成违法解除。此时,用人单位应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具体示例:
- 假设公司因业务调整导致某部门整体取消,员工A的原岗位不复存在。公司提出将A转岗至其他部门,但A不同意转岗。若公司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A即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需向A支付代通知金。
- 若公司在与A协商转岗未果后,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且没有合法理由,则公司需向A支付经济赔偿金。
综上所述,岗位取消后公司要求员工转岗而员工不同意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则应支付代通知金。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应支付经济赔偿金。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