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死亡后,已经赔偿的生活费一般不应返还。下面我将从法律角度详细解释这一结论:
法律解释
扶养费的目的:扶养费是为了保障被扶养人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当扶养人因事故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扶养义务时,赔偿义务人需要支付扶养费以替代扶养人的扶养功能。
扶养费的支付条件:扶养费的支付以被扶养人的存在和需要扶养为前提。一旦被扶养人死亡,其扶养需求也随之消失,因此,从法律上讲,没有继续支付扶养费的义务。
已经支付的扶养费:对于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由于其已经用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且在被扶养人死亡前已经消费,因此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案例分析
以你提到的案例为例,被扶养人彭长凤在原告起诉前已经去世,法院因此不予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于扶养费支付条件的严格把握,即扶养费必须支付给实际存在的、需要扶养的人。
特殊情况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扶养费是以一次性支付或预付的形式给予的,且在被扶养人死亡时还有剩余。在这种情况下,剩余部分是否应返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来判断。但一般来说,如果扶养费已经用于被扶养人的生活,且没有剩余,那么就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综上所述,被扶养人死亡后,已经赔偿的生活费一般不应返还。如果你在这方面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