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法创造性哪一条-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5-03-10 知识产权

中国专利法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一. 创造性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指的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 显著的进步:指的是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例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二. 创造性的审查标准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对于创造性的判断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1. 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这是与诉争专利具有基本相同的发明构思的现有技术,通常选择公开了涉案申请或专利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 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通过对比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找出诉争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并确定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能够想到诉争专利的技术方案,则诉争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反之,则具备创造性。

三. 实例分析

  • 有创造性的发明专利实例:如一种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管理系统,通过在传统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引入智能控制技术和实时监测技术,提供了新的技术方案,具有明显的创造性。
  • 没有创造性的发明专利实例:如一种仅在手机保护壳上增加了装饰图案的发明,由于没有提供新的技术方案,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创造性是衡量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授权条件的重要指标之一。在申请专利时,申请人需要充分展示其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以证明其具备创造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