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繁更换劳务派遣公司,经济补偿金应连续计算。下面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说明这一点:
案例概述
张某于2014年7月进入某车辆维修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吸污组防护员。虽然双方未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但车辆维修公司随即安排张某与一家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将张某派遣回车辆维修公司工作。此后,车辆维修公司多次更换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导致张某不断更换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先后与9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23年7月,因张某不同意调岗,最后一家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A公司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张某为此申请仲裁,要求以自己2014年7月以来的工作年限为计算年限,由车辆维修有限公司与A公司共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结果
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法律分析
共同当事人规定:
-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本案中,张某将车辆维修有限公司与派遣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
经济补偿金连续计算: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本案中,张某自2014年参加工作以来,虽频繁更换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但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一直没有变更过,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因此在计算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时,应将张某入职以来即2014年以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连带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本案中,张某在9年多时间里被迫不停更换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每一段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时,张某均未能获得应得的经济补偿。这些遭遇的背后都是车辆维修公司的授意,公司的目的是节省用工成本、逃避用工责任。因此,作为用工单位的车辆维修有限公司给张某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与派遣公司共同支付赔偿金。
结论
综上所述,频繁更换劳务派遣公司时,如果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一直没有变更过,且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在计算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时,应将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同时,如果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了损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