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92条-吴勇波律师|法行宝
2025-03-10 经济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的具体内容是: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一. 法条解读:

  1. 保险公司撤销或破产情况:该法条首先明确了,当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时,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应如何处理。
  2. 合同及准备金转让:这些合同和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如果无法与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则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一家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3. 维护权益:无论是通过转让还是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都应确保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二. 实际应用:

  • 例如,某家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因经营不善被宣告破产,其手中的人寿保险合同和责任准备金不能因此消失或受损。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这些合同和准备金必须被妥善转让,以确保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不受影响。

这条法律条款主要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确保在保险公司出现问题时,他们的人寿保险合同和责任准备金能够得到妥善处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