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92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刘亘煜律师|法行宝
2025-08-08 经济纠纷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是关于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的规定,以下是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法条原文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解读

  1. 适用对象:

    • 该法条适用于所有在华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2. 特定情况:

    • 当这些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将受到特殊处理。
  3. 转让规定:

    • 这些保险公司必须将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转让给其他同样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 如果无法与其他保险公司就转让事项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关协议,则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定其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4. 权益保障:

    • 在转让过程中,无论是通过协议转让还是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都必须确保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总结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旨在保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在人寿保险公司被撤销或破产时,其保险合同和责任准备金能够得到妥善处理,从而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消费者的信心。这一规定体现了保险法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也是保险行业稳健发展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