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分多次归还的计算方式,需要根据挪用的具体情形和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单次挪用未还的情况
如果每次挪用公款后均未归还,那么挪用金额就是各次挪用金额的累计总和。例如,某人先后三次挪用公款,分别为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且均未归还,则该人的挪用金额就是30万元。
二、部分或全部归还的情况
部分归还:
- 如果挪用者在挪用后有部分归还的行为,挪用金额的计算就需考虑实际未还的数额。
- 例如,某人第一次挪用5万元后归还,第二次挪用10万元未还,第三次挪用15万元后归还了5万元,则该人实际挪用未还的总额为15万元(10万元+5万元),但法律上可能更关注单次最高挪用额及是否构成“数额较大”等情节。
全部归还:
- 若挪用者已将所有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在一般情况下,可能不再视为犯罪(除非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或后果)。
- 但在计算挪用金额时,仍需考虑其曾经挪用的最大数额,因为这关系到是否构成“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量刑情节。
三、多次挪用公款的特殊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均构成挪用公款罪。
- 对于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情况,挪用金额应为累计计算后的总金额。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分多次归还的计算方式需根据具体挪用情形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在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虑挪用公款的次数、金额、用途、归还情况等因素来认定挪用金额和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