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修正案对比-魏子清律师|法行宝
2025-03-10 行政纠纷

监察法修正案主要对监察法的多个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以下是对比总结:

一. 立法目的与指导思想的调整

  • 原条款: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修改后:为了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分析:修改后的表述更加突出了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并强调了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

二. 国家监察工作的原则

  • 原条款: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 修改后: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权责对等,严格监督;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职责;尊重和保障人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 分析:修改后的条款增加了“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职责”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体现了对国家监察工作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更高要求。

三. 监察派驻与派出机构的规定

  • 原条款: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 修改后: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辖区内特定区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并增加了两款,允许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在特定条件下向下一级单位或普通高等学校再派出。
  • 分析:修改后的条款扩大了监察派驻与派出机构的范围,并增加了再派出的规定,有助于实现国家监察的全面覆盖和深入监督。

四. 监察措施与程序的完善

  1. 新增强制到案措施:监察机关可以根据案情,经过法定审批程序,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需要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的,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 新增责令候查措施: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责令候查措施。责令候查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 新增管护措施:对于未被留置的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人员,如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监察机关可以采取管护措施。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被管护人员送留置场所,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4. 留置时间的延长: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或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发现被调查人另有重大职务犯罪的,留置时间可以再延长或重新计算。
  • 分析:这些新增和修改的措施和程序为监察机关提供了更多的调查手段,同时也对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

五. 人权保障与权利救济

  • 修改后:尊重和保障人权被明确写入总则,并在分则部分增加了相应的保障措施。例如,被采取管护和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其家属有权利提出变更监护或留置措施的权利。监察机关应当对被采取强制到案、管护以及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保障,并为其提供医疗服务。
  • 分析:这些规定体现了对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障,有助于提升监察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监察法修正案在立法目的、国家监察工作原则、监察派驻与派出机构规定、监察措施与程序以及人权保障与权利救济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修改和完善。这些修改不仅有助于实现国家监察的全面覆盖和深入监督,也体现了对国家监察工作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更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