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修订概况-靳海波律师|法行宝
2025-07-27 行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订概况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新《监察法》”),并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是2018年《监察法》生效以来的首次修订,对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增强国家治理腐败效能以及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具有重大意义。

一、增加了监察措施的种类

新《监察法》根据监察工作的实际需求和面临的问题,新增了三种监察措施:

  1. 强制到案:监察机关可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类似于刑事诉讼法下的“拘传”。
  2. 责令候查:对于不适合留置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采取责令候查措施,类似于刑事强制措施中的“取保候审”。
  3. 管护:对于自动投案或交代问题的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人员,在其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时,监察机关可进行管护。

同时,新《监察法》还配套完善了上述三项监察措施的时限和工作要求,确保相关措施严格规范行使。

二、规定了特殊情形下留置期限的“再延长”和重新计算

针对部分重大复杂案件办案期限紧张的问题,新《监察法》规定:

  • 在现行留置期限基础上,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决定,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留置期限。
  • 对于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发现被调查人另有不同种的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可以重新计算一次留置期限。

由此,县级、地市级监委办理的案件留置期限最长可达8个月,省级监委和国家监委办理的案件留置期限可达16个月。

三、强化了监察机关自身建设

新《监察法》在完善监察措施及程序的同时,也进一步强化了监察机关自身建设:

  1. 增设了监察“再派出”制度:经国家监委批准,国家监委派驻垂直管理部门中央一级的监察机构可以向其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再派出”,以实现监察权向下延伸,强化对权力监督的全覆盖。
  2. 强化了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包括强化监察执法规范、公民权利保障、企业相关权利保障以及增加针对监察人员的“禁闭”措施等,以确保监察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综上所述,新《监察法》的修订不仅增强了监察机关的执法能力和威慑力,也进一步保障了被调查人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强化了监察机关自身的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这是我国监察制度的一次重要完善和升级,对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