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诈法第六 七 九 十二条是什么-王少卿律师|法行宝
2025-03-10 刑事辩护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及第十二条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 第六条

  • 国务院公安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和国家网信部门等应当加强对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反电信网络诈骗目标任务和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的监督指导,推动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统筹协调,加强数据共享和情报研判,统筹推进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二. 第七条

  • 有关部门、单位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应当密切协作,实现跨行业、跨地域协同配合、快速联动,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有效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

三. 第九条

  •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全面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
  • 电信业务经营者办理电话卡,应当对开卡、存量用户进行实名核验,确保留存具备真实、有效、完整身份信息的电话卡。对认定为涉诈高风险电话卡用户、未按规定核验或者核验未通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限制、暂停有关电话卡功能。

四. 第十二条

  • 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物联网卡用户风险评估制度,评估未通过的,不得向其销售物联网卡;严格登记物联网卡用户身份信息;采取有效技术措施限定物联网卡开通功能、使用场景和时长等。
  •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对物联网卡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预警,对存在异常使用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暂停服务、重新核验身份和使用场景或者其他合同约定的处置措施。

这些条款主要规定了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相关部门的职责、协作机制,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责任以及物联网卡的管理要求。我建议您仔细研读这些条款,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