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中院裁定的管辖权法院具有法律效力。具体分析如下:
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利,它允许当事人对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提出质疑。当一方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在收到异议后,会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如果中院对管辖权异议作出了裁定,确定了管辖权法院,那么这一裁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意味着,裁定所确定的法院将有权对该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而其他法院则不再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原告在异地提起诉讼时,如果中院已经对管辖权作出了裁定,那么原告应当遵循裁定的结果,在裁定的法院进行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对中院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但在上诉期间,原裁定仍然有效,除非上一级法院作出相反的裁定。
综上所述,民事案件中,中院裁定的管辖权法院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应当遵循裁定的结果,在裁定的法院进行诉讼。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