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撤销机构后,不可以继续保留该机构的代理人。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保险公司撤销机构的法律效果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被批准撤销之日起自动失效,并应当于被批准撤销之日起15日内缴回。”
二. 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
代理人是保险公司授权代表其进行保险销售、服务等活动的个人或机构。代理人的权限来源于保险公司的授权,且这种授权是基于保险公司合法存续和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前提下的。
三. 撤销机构后代理人的处理
根据保险代理关系的基本原理,保险代理关系终止的直接法律效果就是代理人不再拥有代理权。因此,当保险公司撤销其分支机构时,该分支机构的代理人代理权即告终止。
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后,应妥善处理与代理人的关系。这可能包括通知代理人代理权终止、收回代理权证书、结清代理费用等。同时,保险公司还应确保代理人在代理权终止前所实施的行为不会给保险公司或投保人带来不利影响。
四. 实际案例的启示
在实际案例中,如中关村营业部被撤销后,其作为保险代理人已经丧失代理权。尽管中关村营业部可能仍以被代理人保险公司的名义与相对人签订保险合同,但由于其代理权已终止,因此该行为不构成有效代理。相对人如报社,在明知或应知中关村营业部代理权已终止的情况下,仍与其签订保险合同,则可能构成表见代理的例外情形,无法主张保险表见代理成立。
总结:保险公司撤销机构后,该机构的代理人代理权随之终止。保险公司应妥善处理与代理人的关系,并确保代理人在代理权终止前所实施的行为不会给各方带来不利影响。我建议保险公司在撤销分支机构时,应明确通知代理人代理权终止,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