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 第九条第 一 款明确规定-周亚东律师|法行宝
2025-03-07 合同纠纷

《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的具体内容是关于广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以及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一. 法条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 法条解读

  1. 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广告内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也不得损害其他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2. 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广告内容不得引发社会混乱,不得威胁公共安全,如不得发布煽动暴力、恐怖活动的广告。
  3. 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广告中严禁出现任何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以确保社会风气的良好和公众的心理健康。

三. 实际应用

  • 例如,某广告若包含对特定群体的贬低或歧视性言论,即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关于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的规定。

我建议在发布或审查广告时,应严格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广告内容的合法性、正当性和社会责任感。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