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第九条第二款释义及相关法律规定-吴勇波律师|法行宝
2025-02-12 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下面是对该条款的详细释义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 释义

  1. 直接使用:指在广告中直接出现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称、图像、标识等,以此作为广告的宣传点或背书。
  2. 变相使用:指虽然未直接提及或展示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但通过暗示、联想等方式,使消费者能够联想到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而借助其权威性或公信力来推销商品或服务。

例如,某广告宣称“本产品由某国家机关推荐”或“本服务得到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可”,即属于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

二. 相关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违反第九条(包括第二款)的法律责任,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都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

我的观点:广告法第九条第二款是保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防止其被商业广告所滥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制作和发布广告时,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避免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宣传。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