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药品依据哪条法律实行扣押-康怡律师|法行宝
2025-07-10 侵权纠纷

药店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药品,其扣押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同时,该法条第三款第(五)项进一步指出,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劣药范畴。这意味着,药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药品,即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行为。

针对这种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因此,药店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药品,执法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涉案的过期药品进行扣押,并依法对药店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总的来说,药店应当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规,确保所售药品的质量和安全,避免销售过期药品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也应当注意检查药品的有效期,确保购买到安全、有效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