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据包括哪些情形-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7-10 行政纠纷

“新的证据”在法律程序中具有特定的含义和范畴,它主要指的是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因特定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而在后续阶段被当事人提出并希望作为支持其主张或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以下是对“新的证据”情形的详细阐述:

  1. 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

    • 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因某种原因新发现的证据。这类证据之前可能不为人知,或者由于某种偶然机会才得以揭示。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通过监控录像回放新发现了事故发生的关键细节,该监控录像即可作为新的证据。
    • 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提供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且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这类情形通常涉及复杂的证据调取程序、不可抗力因素等。例如,在一起涉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因国外文件调取手续繁琐,未能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交关键商业文件,该文件在后续阶段被提出,即可视为新的证据。
  2. 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

    • 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这类证据强调其发现的时间点是在一审庭审完全结束后。例如,在一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一方在一审庭审结束后,通过网络搜索新发现了对方侵权的证据,该证据即可作为二审中的新证据。
    • 二审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但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了相关证据。这类情形通常涉及对一审法院未予准许调查取证决定的纠正。例如,在一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一审时申请调查被告排污记录未果,二审时法院经审查后准许并调取了该关键证据,该排污记录即可作为二审中的新证据。

综上所述,“新的证据”主要包括一审程序中新发现的证据、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提供的证据,以及二审程序中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和二审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提出“新的证据”时,应确保其符合法律程序的要求,并具备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