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新证据三个情形-张卫平律师|法行宝
2026-04-19 行政纠纷

再审新证据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1. 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但原审未发现的证据:

    • 解释:这类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就已经客观存在,但由于各种原因(如当事人未意识到其重要性、未找到该证据等)未被原审法院采纳或发现。在再审程序中,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这类证据,且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重大影响,那么它就可以作为再审新证据。
    • 例子: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审时双方对合同的具体条款存在争议,但原审法院未找到合同原件作为证据。再审时,一方当事人意外发现了合同原件,并作为新证据提交,该证据就属于此类情形。
  2. 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 解释:这类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被当事人发现,但由于某些客观原因(如证据在境外、需要特定机构出具证明等)无法及时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如举证期限)无法提供给法院。在再审程序中,如果当事人能够克服这些客观障碍,提供这类证据,且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关键作用,那么它也可以作为再审新证据。
    • 例子:在一起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审时原告主张被告侵犯了其专利权,但因专利评估报告需要较长时间出具,原告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再审时,原告取得了专利评估报告,并作为新证据提交,该证据就属于此类情形。
  3. 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

    • 解释:这类证据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才形成的,因此原审法院无法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再审程序中,如果这类证据与案件事实紧密相关,且能够证明原审判决存在错误或遗漏,那么它也可以作为再审新证据。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类证据的形成时间必须在原审庭审结束后,且必须是由于新发生的事实或情况导致的。
    • 例子: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原审时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权存在争议,法院根据当时的情况判决子女由一方抚养。再审时,另一方提供了子女在原审判决后遭受虐待的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警方调查记录等),这些证据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且能够证明原审判决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安排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可以作为再审新证据。

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

  • 关联性:新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紧密相关,能够证明原审判决存在错误或遗漏。
  • 合法性:新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
  • 真实性:新证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不得伪造或篡改。

再审新证据的提交与审查:

  • 提交时间:当事人应当在再审申请书中明确说明新证据的情况,并在再审开庭前或开庭时提交给法院。
  • 审查程序:法院会对新证据进行审查,包括其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等方面。如果新证据符合认定标准,法院会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之一。

再审新证据的法律后果:

  • 如果新证据被法院采纳,且能够证明原审判决存在错误或遗漏,那么法院可能会撤销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
  • 如果新证据未被法院采纳,或者虽然被采纳但不足以证明原审判决存在错误或遗漏,那么法院会维持原判。

建议:

  •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交新证据时,应当确保新证据符合认定标准,并尽可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 如果对新证据的认定或提交程序存在疑问,可以向专业律师咨询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