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规定新证据包括哪些-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6-02-14 行政纠纷

在民事诉讼中,“新的证据”主要包括在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中新发现或新获取的,且满足一定条件的证据。以下是对“新的证据”在不同诉讼程序中的详细解析: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

  1. 情形:

    •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例如,原本被遗忘在某个角落的合同原件,在举证期限结束后被找到。
    • 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这可能涉及境外取证等特殊情况,由于办理相关手续超出了预期时间,即使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也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
  2. 提交时间:

    • 在一审程序中,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以确保法庭能够及时审查并采纳这些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

  1. 情形:

    • 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例如,一审庭审结束后,证人突然记起了与案件相关的重要细节,并愿意出具书面证言。
    •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但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这通常发生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且一审法院未予批准其调查取证申请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根据案件需要调取了该证据。
  2. 提交时间:

    • 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若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则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以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和证据的及时审查。

三、再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

  1. 情形:

    • 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必须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这通常指的是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但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或是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也可能是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意见的证据;又或者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
  2. 提交时间:

    • 在再审程序中,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以确保再审法院能够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作出公正的裁决。

四、注意事项

  1. 证据属性:

    • “新的证据”并非无限制地包括所有在诉讼过程中新出现的证据,它必须严格满足证据的基本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且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实质性的影响。
  2. 提交期限:

    • 当事人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这些新的证据,否则可能会面临失权的风险,即法院可能不再接受逾期提出的证据。
  3. 逾期举证的后果:

    • 若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则视为未逾期。
    • 若当事人非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法院将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予采纳,但若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仍将采纳,并对当事人进行训诫、罚款。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将采纳,并对当事人进行训诫。

在实际案件中,对于“新的证据”的认定和处理,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具体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因此,当事人在面临相关问题时,应确保及时、全面地提供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