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十九条详细规定了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时的并罚原则。以下是该法条的具体内容:
数罪并罚的刑期计算: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不同种类刑罚的执行顺序: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附加刑的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这一法条确保了对于犯有多项罪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能够公正、合理地决定其最终执行的刑期,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也保障了刑罚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