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内容-张启阳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主要规定了徇私枉法罪、民事及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及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及裁定滥用职权罪,以及枉法仲裁罪。具体条款内容如下:

  1.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

    • 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

    • 有上述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即受贿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 枉法仲裁罪:

    •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些条款体现了法律对司法公正和仲裁公正的严格要求,以及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惩处。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遇到了相关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