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规定的节能管理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节能战略与基本国策:
-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 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 政府投资项目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淘汰制度:
-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
- 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 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将责令限期治理。
重点用能单位管理:
-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被列为重点用能单位。
-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鼓励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和技术:
- 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以及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和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
- 节能目标的完成除了政府主导作用、企业主体责任和社会公众参与外,还充分发挥节能服务机构的市场功能和作用。
财税、价格政策引导:
- 国家通过财税、价格等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虽然具体政策未在提供的参考信息中详细列出,但这也是节能管理基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的节能管理基本制度涵盖了节能战略、项目评估与审查、落后产能淘汰、重点用能单位管理、高效节能技术推广、节能服务机构发展以及财税价格政策引导等多个方面,旨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