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专票不以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论处-赵江峰律师|法行宝
2025-07-10 经济纠纷

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具体分析如下:

一. 善意取得虚开专票的处理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当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且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份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各项内容与实际相符,同时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此时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 但需要注意的是,尽管不以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论处,购货方仍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如果购货方已经抵扣了进项税款或者取得了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二. 善意取得虚开专票的后续处理

  • 如果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并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那么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三. 恶意取得虚开专票的处理

  • 如果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那么对购货方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此时可能会涉及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的法律责任。

我的观点:在处理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时,关键在于判断购货方是否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如果购货方是善意的,即不知道销售方虚开专票,那么将不以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仍需按规定处理相关的税务问题。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