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进度款能主张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了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即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一条款为承包人主张工程进度款的优先受偿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实践中,即使施工合同未解除,承包人也有权主张工程进度款的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和享有是不同的,确认优先受偿权只是根据法律规定以判决的形式固定权利,以便为将来可能存在的权利行使做准备,与合同是否解除没有关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其相关判决中也认可了在合同不解除的情况下,施工方有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此,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可以依法主张优先受偿权,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