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是对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的走私行为的处罚措施。具体内容为: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即走私行为涉及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时,海关应如何对走私者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走私的货物、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偷逃的应纳税款额处以最高3倍的罚款。这样的规定既体现了对走私行为的严厉打击,也确保了海关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