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6-11 行政纠纷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修订)的第十九条,主要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的具体条件以及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该条内容的详细解读:

立案条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过初步核查后,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1. 存在初步证据:必须有证据表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这是立案的基本前提,没有证据就无法进行后续的调查和处理。

  2. 应受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这意味着,并非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会立案,只有那些法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才会被立案处理。

  3. 属于本部门管辖:立案的违法行为必须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这是为了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能冲突。

  4. 在法定期限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启动行政处罚程序。这是为了保障行政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决定立案后,办案机构还需要填写立案审批表,并由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案件管辖

关于案件管辖,第十九条进一步细化了以下内容:

  1. 地域管辖原则:一般情况下,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确保了案件处理的便捷性和有效性。

  2. 级别管辖的例外:

    • 对于特定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可能由更高一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 县级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果认为其管辖的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国家、省级利益,可以报请上级部门管辖或指定管辖。
  3. 管辖权争议的处理机制:

    • 当两个或更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指定管辖,以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处理。
  4. 指定管辖的权力:

    •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必要时,有权直接查处下级部门管辖的案件。
    • 上级部门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部门处理,这既体现了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和指导职责,也提高了行政效率。

综上所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第十九条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了明确的立案指南和案件管辖原则,旨在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查处,从而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