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明知是侵权复制的盗版仍提供借阅服务属于侵权。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图书馆的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均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图书馆明知所购书籍为盗版,即未经授权复制的书籍,仍然购买并提供借阅服务,实际上是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对盗版书籍进行了发行和使用,因此构成侵权。
二. 图书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图书馆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包括立即停止借阅盗版书籍,封存或销毁盗版书籍,向著作权人道歉,并协商赔偿事宜。
行政责任:如果图书馆的行为被相关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刑事责任: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图书馆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还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承担刑事责任。
三. 图书馆应采取的补救措施
立即停止借阅盗版书:图书馆应立即停止提供盗版书籍的借阅服务,避免侵权行为的持续。
购买正版书籍替换:图书馆应购买正版书籍替换盗版书籍,确保未来不再发生类似侵权行为。
加强图书采购管理:图书馆应加强图书采购管理,建立健全的图书采购审核制度,防止再次购入盗版书籍。
我的观点是,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机构,应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为读者提供合法、正版的图书资源。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