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长不让董秘发公告,如果该公告是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则董事长的行为违法。下面我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一. 法律法规依据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以及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证券法》第六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分析说明
信息披露的义务: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有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董秘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长的责任:董事长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包括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如果董事长阻止董秘发布依法应当披露的公告,那么他就违反了《证券法》中关于信息披露的义务。
法律后果:如果董事长不让董秘发公告,且该公告是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那么董事长和上市公司都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董事长不让董秘发公告,如果该公告是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则董事长的行为违法。我建议上市公司董事长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