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有被迫离职吗-周燕君律师|法行宝
2025-07-09 劳动纠纷

确实存在“被迫离职”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公司若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员工可以“被迫离职”: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用人单位违背诚信原则,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6.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7.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劳动者因上述原因被迫离职,且能提供相关证据,如与公司的沟通记录、工资单、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明公司的违法行为,那么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在面临被迫离职的情况时,劳动者应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