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不可以仅凭单方记录仪定责。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定责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依据多方面的证据和信息。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这意味着,定责不仅仅依赖于某一单一证据,而是需要全面、客观地分析事故发生的各种因素。
其次,行车记录仪虽然是一种重要的证据来源,能够记录事故发生时的部分情况,但它并不能完全反映事故的全部真相。因此,交警在定责时,除了参考行车记录仪外,还会结合现场勘查的情况、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等多种证据,以确保定责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交警在定责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而不会仅凭单方记录仪来做出决定。如果你对交通事故定责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