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物价局做的物价鉴定,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采用。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其中包括鉴定意见。物价鉴定作为鉴定意见的一种,自然属于刑事案件的合法证据形式。这意味着,物价鉴定并非必须由物价局作出才能作为证据,其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物价鉴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在刑事案件中,物价鉴定的采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最重要的是,鉴定意见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要求物价鉴定必须真实、合法,并且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因此,在运用非物价局作出的物价鉴定作为证据时,应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得到充分验证。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实行属地分级管理原则。这意味着,县级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通常不能直接委托省级价格认证机构对涉案财物价格进行鉴定,而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进行委托。
综上所述,不是物价局做的物价鉴定,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采用。但在使用过程中,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并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