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劳动关系的若干事项的规定-张俊华律师|法行宝
2025-07-08 劳动纠纷

关于《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内容,以下是对该通知核心要点的详细解读:

一、劳动关系的确立

  1.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关系的成立条件: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 劳动者需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需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 认定劳动关系的凭证:

    •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 考勤记录。
    •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工资支付凭证、招工招聘记录、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二、补签劳动合同的规定

  • 对于符合上述劳动关系成立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 若双方协商不一致,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若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三、特殊规定与责任承担

  •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时,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四、争议解决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处理劳动关系争议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它不仅规范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还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如果您在具体案件中遇到相关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