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刑条例和大明律的关系-张煜律师|法行宝
2025-07-08 刑事辩护

《问刑条例》与《大明律》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问刑条例》产生于明朝中期,最初是作为律条之外的刑事法规而存在的。为了适应社会变化的需要,明朝孝宗弘治五年开始删修条例,至弘治十三年,议定了《问刑条例》,并下诏颁行,使其与《大明律》并行。

随着时间的推移,《问刑条例》又经过了武宗正德以及世宗嘉靖年间的增删。到了神宗万历年间,更是对嘉靖时的一些苛酷内容进行了删除,增修为三百八十二条。此时,《问刑条例》以“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结构,被附于《大明律》之后合编刻印,称为《大明律附例》。这一律例合编的法典形式,不仅丰富了明朝的法律体系,也为清朝的立法提供了借鉴和沿用。

简而言之,《问刑条例》是对《大明律》的补充和完善,两者共同构成了明朝时期重要的法律体系。如果你对此有更多疑问或需要深入了解其他法律史知识,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