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监理单位的工程,结算单可以由建设单位签字,但具体还需根据工程是否属于必须实行监理的范围来判断。
一. 工程是否必须实行监理
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以及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对于这些工程,如果没有监理单位签字,仅由建设单位签字是不够的。
非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对于不属于上述必须实行监理范围的工程,如果工程没有监理单位,那么建设单位作为工程的主体,其签字在结算单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监理单位的签字,建设单位签字是可以的。
二. 实际操作建议
我的观点:对于没有监理单位的工程,结算单是否可以由建设单位签字,需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性质来判断。如果工程属于必须实行监理的范围,那么必须确保有监理单位的参与和签字;如果工程不属于必须实行监理的范围,那么建设单位作为工程的主体,其签字在结算单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