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有业主委员会的,无需再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一.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关系
- 业主委员会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设立的,代表业主利益,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
- 物业管理委员会通常是在没有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组织成立的,用于临时管理物业事务。
二. 已有业主委员会的情况
- 既然已经存在业主委员会,且其能正常履行职责,那么就没有必要再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 业主委员会已经能够代表业主处理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事务,包括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监督物业服务等。
三. 法律依据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并履行包括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代表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在内的职责。
- 并未有法律规定在已有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还需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综上所述,在已经有业主委员会且其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无需再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