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该条规定明确指出,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同时,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这一规定确立了高度盖然性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基本证明标准,允许法官在证据虽未达到绝对真实但存在高度可能性的情况下认定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