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阶段,如果债权保全涉及到了次债务人,并且次债务人对此有异议,那么次债务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提出异议:
一、异议提出的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次债务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口头提出,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次债务人签字或盖章。
二、异议提出的时间
次债务人需要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如果次债务人在这一期间内提出了异议,人民法院将不得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并且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三、异议的法律效果
四、其他注意事项
综上所述,次债务人在审判阶段对债权保全提出异议时,应确保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并由执行人员记录)在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提出后,除非到期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否则人民法院将停止对次债务人的执行,并允许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来主张其权利。同时,也应注意保护次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并优先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可执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