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阶段对债权保全 次债务人如何提异议-曾文峰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经济纠纷

在审判阶段,如果债权保全涉及到了次债务人,并且次债务人对此有异议,那么次债务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提出异议:

一、异议提出的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次债务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口头提出,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次债务人签字或盖章。

二、异议提出的时间

次债务人需要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如果次债务人在这一期间内提出了异议,人民法院将不得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并且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三、异议的法律效果

  1. 停止执行:除到期债权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停止对次债务人的执行。
  2. 代位权诉讼: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来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四、其他注意事项

  1. 保护次债务人利益:在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中,应当依法保护次债务人的利益。
  2. 优先执行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能够执行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优先予以执行。
  3. 冻结未到期债权:对于被执行人未到期的债权,在到期之前,只能冻结,不能责令次债务人履行。

综上所述,次债务人在审判阶段对债权保全提出异议时,应确保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并由执行人员记录)在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提出后,除非到期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否则人民法院将停止对次债务人的执行,并允许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来主张其权利。同时,也应注意保护次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并优先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可执行财产。